我市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情况及预防对策 |
-----陈 霞 |
近年来,我市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司法机关整体形象,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则。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市两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指示精神,在省院和市委的统一领导下,不断加大打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力度,对发生在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依法严肃查办。
97年以来,我们先后查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5件31人,对清除司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保证公正执法,为维护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我市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1、从涉及罪名来看,在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贪污5人,受贿6人(其中1人同时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挪用公款3人,刑讯逼供4人(其中1人同时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非法拘禁3人,徇私舞弊5人,滥用职权2人,玩忽职守2人,涉及罪名相对分散。
2、从涉案人员所在的单位和职务来看,公安机关2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80.6%;法院系统4人,占立案总人数的12.9%;司法系统2人,占立案总人数的0.6%,其中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有14人,占立案总人数的45.2%
3、从涉案人员年龄来看:在35岁以下和35岁-55岁之间的各有13人,分别占41.9%,犯罪无明显年龄界限,呈普遍发展态势。
4,从涉案人员的政治面貌来看:中共党员23人,占总人数的74.2%;非党员8人,占总人数的25.8%。
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收费款、罚没款及赃物的管理不规范诱发了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滋生。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行使相应的收费权、罚没权,这些权力被个别司法人员用来贪污挪用公款。涉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要采用收入不进帐侵吞公款、挪用自己保管的现金等方式大肆贪污、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如原潮州市公安局治安科,“三扫”专业队队长李桂松就利用原任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机动中队队长,及“三扫”、专业队队长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进帐及侵吞、骗取等手段,先后10次非法占有公款共计10万多元,并6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9万多元。所侵吞款项用于购买小汽车、高级手表、个人挥霍及进行营利性活动。原饶平县法院井洲法庭书记员兼内勤张龙坤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三次擅自挪用其保管的案件款项11万多元归个人使用。
2、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贿赂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司法人员履行的裁定权、处分权成为个别司法人员进行权钱交易的工具。涉及受贿的犯罪嫌疑人主要采取索取和非法收受手段收取当事人的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如原潮安县法院副院长许春宏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5次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当事人亲属和托请人多次送给的人民币5万多元,港币3千多元及价值1.3万元的生活用品一批。另外,其家庭现有财产中还有人民币74万多元、港币1700多元无法说明其来源合法。
3、违反程序法搞刑讯逼供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新动向。当前,有些办案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执法观念没有转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对认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搞刑讯逼供,在查办案件中构成职务犯罪。原饶平县公安局高堂派出所民警黄惠茂、高少辉、副所长许永智刑讯逼供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黄等三人在审讯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吴某的过程中,对吴某进行恐吓、殴打,并违反规定,将吴某羁押在派出所的置留室,致使吴某自溢身亡。
4、利用职权搞徇私舞弊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又一表现形式。涉嫌徇私舞弊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隐瞒事实、故意包庇等手段使明知有罪的人不受追诉。如原潮安县古巷镇派出所所长曾宪明在处理一宗故意伤害案时,该案在逃的主犯苏某被抓获后,曾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人的说情送礼。曾明知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仍指使、安排关系人去派出所交纳1万元担保金,随后将该犯罪嫌疑人放出。后来由于潮安县公安局督办,苏某被重新抓获。曾宪明再次收受3万元贿赂款,企图帮助苏某不被科以刑罚。
三、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1.根本原因是一些司法人员放松思想修养,受利益驱动,思想发生蜕变,同时特权思想抬头,进而滋生腐败行为。
其一,受利益驱动,为追求事乐不惜挺而走险。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正经历着转轨的阵痛,社会分配体系不可避免地出现贫富差距。而商品经济的逐利性又冲击着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不少人产生严重的“拜金主义”思想、享乐主义思想,总想超前消费,互相攀比。
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所处的执法环境也不尽人意,接触阴暗面较多,对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了解较多,受到的负面影响也较大,而自身职业又普遍带有条件差、危险性大,待遇低的特点,于是一些放松了人生观、价值观修养的司法人员受个人利益驱动,思想开始偏斜,为寻求心理平衡,不惜挺而走险,以手中的职权来换取金钱、他们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腐朽观念,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前述案例中绝大多数就是因为追求享乐、攀比,或购买小汽车,或购买高级手表,或扮“大款”,或参与赌博,而一头栽进了“金钱”这个陷井中。所以当司法人员的私欲、贪欲膨胀起来的时候,也就是他们手中权力变质的时候。
其二,特权思想严重,依法办案观念不强,造成渎职侵权犯罪。
在前面提及的案例中,饶平县公安局高堂派出所民警刑讯逼供案就是典型的一个例子。该案三案犯由于所处地位特殊,他们明知逼供会给审讯对象带来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但他们急于结案,采取了极其错误的做法,以致最终酿成审讯对象死亡的恶果,引起极大民愤。这种行为,究其实质就是特权思想作怪。“三扫”专业队队长李桂松由于手中握有“扫黄”权力,所以对查获的涉嫌卖淫的“三陪女”,甚至仅仅是怀疑是卖淫的女人,就强逼其招供前来嫖娼的男士姓名,不招则不放人,以致一些被抓女人信口胡诌,乱招乱供,扰乱了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可以说这些人既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又破坏了司法干警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还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实在不可取。
2、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得不到监督的权力往往是产生腐败的“温床”。近年来,虽然国家陆续出台了《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律师法》,但可操作的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加之现实条件的限制,所以对司法人员的制约相应也较空泛。可以说这些法律原则性的多,具体性的少,弹性的多,刚性的少,宽容性的多,威慑性的少,所以其作用的发挥受到了极大限制。
个别处于领导岗位的司法人员,将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视为乌有,“一言堂”现象时有发生;有的部门办事程度不够公开,工作透明度不高,造成“暗箱”操作,为权钱交易提供便利;还有的基层派出所,特权思想严重。所有这些,使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更具有隐蔽性、难于发现,而一旦发现,往往已造成严重后果。
3、“贪内助’’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当前,有些领导同志自身本来并无犯罪的主观故意,但经不起“枕边风”的常年累月的鼓动,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这些“贪内助”所起的消极作用的确不容忽视。前述案例中个别公安人员的家属收受案件关系人好处以后,对该人员千方百计吹“枕边风”,使得其由于磨不开面子,想做个顺水人情。在正义和“面子”之间,最终选择了“面子”,就这样“一不小心”走上了犯罪道路。
四、预防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司法人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预防该类职务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要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思想、从组织、从纪律作风等方面加强政法队伍党的建设,以党的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同时,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减少该类犯罪。
1、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为公正执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处在打击犯罪第一线的政法干警,时刻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任何意志薄弱的人都可能经不起考验而败下阵来,所以在这种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紧密围绕公正执法这一中心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整风精神抓好整个政法队伍思想教育,始终以十六大精神武装政法队伍,不断提高政法干警遵守纪律的自觉性。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打牢秉公执法、勤政为民的根基。同时还要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和艰苦奋斗教育,运用正反典型,进行警示教育,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八小时内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做足之后,还应该延伸到八小时以外,要以延伸教育为根本,以制度管理为保障,以家庭、社会教育和社会监督为防线,以健康文体活动为载体,建立起机关、家庭社会防范网络,特别管好自己的子女、家属、身边的人,从而将队伍教育涵盖到八小时以外,确保全天候掌握干警思想动态。
二、是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力。
党的基层组织担负着直接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如果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党的建设工作薄弱,对党员缺乏严格的教育和监督,党的组织生活流于形式,队伍就容易出现问题。前述案例中党员犯罪占了74.2%,就说明了加强党员队伍的管理也是遏制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途径。
所以,必须健全基层党的组织机构,不断改进基层党组织的活动内容和工作方法,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的纪律,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坚持党要管党,通过党的经常性工作把每一个党员管住管好。特别是应在办案第一线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突出抓好政法干警外出办案或执行其他任务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坚持正常组织生活,防止“吃、拿、卡、要”的现象出现,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反对特权思想,确保公正执法。
我市政法队伍是以党员为主体的队伍,只有加强党员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才能带动整个政法队伍的作风建设,从而实现为民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这一目标。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从严治党,从转变队伍执法观念入手,切实抓好反特权思想,反特权作风的专项治理活动,组织干警开展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的讨论,强化服务意识。同时必须严肃执纪,对干警的违法违纪苗头,及时发现,防患于未然;对违法违纪案件,坚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手软。从教育、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尽快转变队伍作风,在群众中树立起公正廉明的执法队伍形象。
2、完善管理机制,依法整肃队伍。
一、要依法严把“入口”。
必须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选人,严格按这些法律规定的程序进人。坚持凡进必考,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所进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培训,合格试用期满后方可上岗。而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能任命相应职务。让具有高素质的人才充实政法队伍,为防止职务犯罪把好“进人关”。
二、要加强经常性管理,建立起干警思想动态定期分析制度。
要经常对干警的工作表现、思想情况深入摸查,通过听取所在部门和党支部的意见,了解干警的工作、思想状况,认真分析,有的放矢地开展思想政治工
作,及时发现问题,做到防微杜渐。同时严格执行各种法律规定的任免、考核、晋升、奖惩程序和规定,对个别不适合现职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整,对个别管理混乱、工作开展不好的单位、部门进行人员调整,优化组合,从组织上、人员上保证队伍的先进性。
三、要依法疏通“出口”。根据相关法律,完善政法人员的辞退办法,建立辞退制度,对不适宜从事政法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辞退,决不姑息。
在清退时应注意处理好善后工作,不能一概推向社会,从制度上保证出口畅通,确保队伍纯洁性。
四、要强化竞争激励机制。
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各个部门推行双向选择,领导职务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制,这样在整个政法队伍中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功者奖、过者罚、劣者出的竞争激励机制,既可保持队伍活力,提高政法队伍整体素质,又可防止某些人员由于在某些职位呆得过久可能编织起巨大关系网,滋生各种腐败的现象。
3、加强权力制约,构筑坚实监督堤坝。
首先要强化内部监督机制。要逐步建立一套较完整、可操作性强的内部监督制度。
一、是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从领导开始,逐步签定廉政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哪级干部出问题,相应领导要受追究。
二、是建立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
要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与政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分门别类,确定各单位内部的执法责任,将执法“主要责任单位”落实到各部门,明晰各自责任。如“公开审判制度”、“重大案件跟踪监督制度”、“立案监督
制度”等等。对出现错案的应追究相应责任。这样可使办案机制互相制约、互相协调,使案件办理的每一环节和层次都成为实现严格执法的关卡;能有效防止职务犯罪发生。
三、是健全部门目标责任制和干部岗位责任制。
对每个部门、每位干警的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做到职责清楚。建立起严格的工作程序,各司其职,加强监督。其次,完善外部制约机制。—是全面推行警务公开制度、检务公开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等,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向社会公布政法干警违法违纪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向有关单位发放廉政监督卡,实行案后回访制度,发挥干警家属的、“贤内助”,廉内助”作用,建立起家庭监督“第二道防线”。大力发动全社会都来监督政法队伍的执法活动。二是强化人大机关的监督。可以建立重要案件请示报告制度,也可以建立由人大代表组成的特邀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三是接受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领导。
四是要发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对司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的现象应严肃查处,绝不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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